鍋爐燃燒的基本條件
任何物質發生燃燒,都有一個由未燃燒狀態轉向燃燒狀態的過程。燃燒過程的發生和發展,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:
1.可燃物
凡是能與空氣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劑起化學反應的物質稱可燃物,如木材、汽油、煤炭、紙張、硫等。
2. 氧化劑
能幫助和支持可燃物燃燒的物質,即能與可燃物發
生氧化反應的物質稱氧化劑。通常我們所講的氧化劑是指廣泛存在于空氣中的氧氣。
3. 溫度(引火源)
引火源是指供給可燃物與助燃物發生燃燒反應的能量
來源。一般分直接火源和間接火源兩大類。
直接火源:明火、電弧、電火花、瞬間高壓放電的
雷擊能引燃任何可燃物。
間接火源主要有:高溫,指高溫加熱、烘烤、積熱不散、機械設備故障發熱、摩擦發熱等。自燃起火,是指在即無明火、又無外來熱源的情況下,物質本身自行發熱、燃燒起火。